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抗告人 盧秀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聲請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