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灃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信傑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原告與被告大力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48,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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