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蔡海關 相對人即債務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六人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相對人即債務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宇麟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億玖仟貳佰伍拾伍萬貳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二、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許慧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捌拾玖萬參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四、五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