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王美金 被告 王秀蓮 被告 王銀葉 被告 王秀枝 被告 王美鳳 被告 王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代位被告王美金就其與其他被告所共同繼承被繼承人 王謝秀赺 之遺產(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26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1/1,下合稱系爭房地))為遺產分割,以被代位者即被告王美金之應繼分(為6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8,300元(計算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核定系爭房地價額3,289,800元×1/6=54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