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5號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6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2、4、5、6所示。上開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
3所示之刑(不減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5月24日起至89年10月18日止之期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6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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