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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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12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支票,
1紙,前經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以95年催字第417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三、查除權判決程序,係法院為公示催告程序後程序之續行,解釋上除權判決之聲請,應專屬為公示催告之法院管轄(吳明軒著中國民事訴訟法下冊第1613頁參照)。茲本件聲請人所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既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之,則就本件除權判決之請求即專屬該院管轄,而聲請人向本院請求宣告證券無效,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四、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苑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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