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弘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子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賓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兩造間簽訂「苗栗縣竹南鎮大同段20戶住宅店鋪合約」,惟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897,238元價金,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21日聲請狀,其具狀人處蓋有「 謝岱 家」之印文及其簽名,並僅蓋聲請人「弘霖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章,未有法定代理人「謝子建」之印文;又111年3月2日陳報狀,具狀人處亦僅有「謝岱家」之簽名,未有聲請人「弘霖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謝子建」之印文。本院於111年3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聲請人委任「謝岱家」為本件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該裁定於111年3月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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