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8號上訴人 高成賢
高明來 高鵬洲 高宏基 被上訴人 高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訴字第508號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