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33號聲請人 辻勝明台灣雞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台灣雞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辻勝明為台灣雞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雞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民國110年12月7日董事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財產目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1年1月28日財北國稅中南服字第1110851041號函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司司字第27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又聲請人聲請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願任同意書、簿冊保管明細、護照影本為證,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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