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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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01號原告 朱進山 被告品意團膳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工資等為新臺幣(下同)1萬3,600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萬3,6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x2/3=66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賴竺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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