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10號原告 林佳霓 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資遣費及提繳退休金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6萬1,973元(見支付命令卷第29頁),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6萬1,97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913元(計算式:2,870x2/3=1,91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57元(計算式:2,870-1,913=957),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