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四九號
上訴人 陳玉珠 被上訴人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法定代理人 劉邦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六八二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並給付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蘇達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