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3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八三號
再審原告尚聯汽車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再審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七一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十款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理由按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該判決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七一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泛言該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十款情形,未具體表明發現何項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揆諸首揭說明,其依該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要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再審部分另為判決,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廖政雄
評事 高秀真 評事蔡進田評事沈水元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