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四七號
上訴人 溫春江 被上訴人 溫淑閔
溫淑琪 溫淑雅 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溫秀枝 被上訴人 邱魏運妹
陳滿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再審判決(八十七年度重再字第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並非第二審再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蘇達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