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6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曹 哲瑋
曹正雄 葉姵 君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曹哲瑋 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曹正雄、 葉姵君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01月8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2
年11月08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4,418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6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曹正雄、曹│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4418│哲瑋、葉姵│0月08日起│││││元│君││││└──┴───┴─────┴──────┴──────┴───────┘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曹正雄、曹│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418│哲瑋、葉姵│1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君│││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