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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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減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減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玠賢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案號:102年度聲減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玠賢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玠賢於民國95年11月9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102年度沙簡字第215號判決判處有期3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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