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俊明上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字第1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俊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俊明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6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4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