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76號上訴人 陳旻汝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被上訴人 陳凊紫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複代理人 許雪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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