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楊翰杰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楊順豊 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4,375元(計算式:8,690.97《即系○○○鄉○○段○○○○號土地面積》×360《即該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2《即原告請求返還之持分比例》=1,564,37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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