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 張齡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臺東縣私立東基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損害賠償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6,200元(計算式:7,600元-給付薪資訴訟費2,100元×2/3=6,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另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郭欣怡附表
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工作規則、薪資明細、108年迄今排班表、診斷證明書、被告要求原告離職之通訊軟體截圖及原告因被告未盡告知義務而於工作期間感染疾病等相關證據。
三、具狀敘明預期可能之爭點及其相關之重要事實與證據,另應提出各項請求金額之計算式(須包含減少工資之具體日期及期間、減少金額與計算基準)。
四、當事人間曾為之交涉或其他至調解聲請時之經過概要。
五、如無法提出請敘明理由,併同上開補正資料陳報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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