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4號聲請人 吳寶蓮
曾亞旋 曾登裕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曾明煇
韓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亞登電子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6,28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