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翊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翊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施翊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附表109年度聲字第24號施翊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確││││││案號│日期│案號│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民國108│本院108│108年│均同左│108年│││害防制│2月,如│年10月6│年度東簡│12月13││12月30│││條例│易科罰金│日│字第318│日││日││││,以新臺││號│││││││幣1仟元│││││││││折算1日││││││├─┼───┼────┼────┼────┼───┼───┼───┤│2│毒品危│有期徒刑│108年7│本院108│108年│均同左│108年│││害防制│2月,如│月30日14│年度簡字│12月13││12月30│││條例│易科罰金│時許採尿│第93號│日││日││││,以新臺│時起回溯││││││││幣1仟元│96小時內││││││││折算1日│某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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