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53號原告 李宗奭 被告 喬素美 訴訟代理人 曹碩文
廖姵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中關於「堪認兩造已於94年8月24日就兩造即合夥人全體於97年8月24日同意解散,並就建教合作所收取費用進行清算分配完畢甚明。」(原判決第4頁第29至31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堪認兩造已於94年8月24日就兩造即合夥人全體於94年8月24日同意解散,並就建教合作所收取費用進行清算分配完畢甚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