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93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5年度審易字第9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481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承曄書記官李月君通譯程珮涵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李俊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壹點伍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俊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75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77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0年9月20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付保護管束,於91年3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處分之裁定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復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2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因竊盜、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審易字第641號、102年度簡字第95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102年10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未戒絕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2月20日晚上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2月22日晚上20時52分許,李俊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巷口前,因形跡可疑為警趨前攔查之際,竟將其所有供其上開施用毒品後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1.537公克,驗餘淨重1.533公克)棄置在該處地上,經警當場扣得上開毒品1包,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揭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本件扣案物經本院依職權送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5年5月9日出具之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頁),又為本件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所剩餘之第二級毒品,此經被告自承在卷明確(見本院卷第36頁),且裝盛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其中亦含有無法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本件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李月君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李月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