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5160號債權人 吳麗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彥中 、 李芍芳 、 李彥文 、 李彥川 、 李彥明 、 李彥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彥中住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李芍芳住所設於台北市○○區○○街○○號7樓、李彥文住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6樓、李彥川住所設於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4樓、李彥明住所設於楊梅縣楊梅市○○路○○號5樓、李彥青住所設於台北市○○區○○○路○段○○號4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