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玉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玉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沈玉婷因詐欺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2月25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3年4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審訴緝字第2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8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宣告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28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4月確定。受刑人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1年4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年2月25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3年9月24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9月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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