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45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謝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 謝雲月 於民國92年12月22日偕謝美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案外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案外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10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40,206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保證人須負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