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718號
上 訴 人 蘇晏淳
上列上訴人與 賴瑞美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1,972,58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76,1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