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緯翔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江山萬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雪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山萬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10
月6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本院
曾於105年8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補正,惟該裁定未合法送
達上訴人,故本院再於105年10月6日為補費裁定),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105年10月28日寄存及親自
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