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救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鄧清河
代 理 人 郭廷慶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謝峽浪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
法人台南新樓醫院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出相關訴訟費用
,且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南分會審查表(全部扶助)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5年度
南醫簡補字第1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而依其提出之上開證
據資料所示,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