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75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邵敬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莊淙竣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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