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8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8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菘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貳
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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