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蕭張珍珠
       陳長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家助林家宏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006,28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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