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5號聲請人南投縣國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胡水發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黃田阿杏黃秀娟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
聲請事項記載:「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拍賣…」等語,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請提出與債務人 黃簡吉 間有就該借款之清償喪失期限利益情事約定之證據(如該借款之其他約定事項之約定書…等)。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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