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55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裕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牌照號碼『AAL-7909』號」,均應更正為「牌照號碼『AAL-8019』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被告犯本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懸掛車牌之牌照號碼為「AAL-8019」號,此據本院認定屬實,且原判決引用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亦記載明確,惟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二、將牌照號碼誤載為「AAL-7909號」,此為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