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慶源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謝昌育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羅郁棣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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