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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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963號
上 訴 人 梁宥凱
即 原 告
上 訴 人 梁宥晟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56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