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再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再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再字第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甲○○與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間醫療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5月31日本院98年度簡再字第0000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惟上訴如不合法經裁定駁回(如無上訴權人提起上訴),則不得聲請退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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