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2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275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
號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參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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