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963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聲請駁回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系爭支票發票人即債務人丁○○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死亡,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原支付命令有顯然錯誤,應予撤銷。支付命令聲請併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同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