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甲○○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己○○
國民乙○○
國民上列被告四人因本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