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238號聲請人 藍拜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 拜珮嵐 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死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藍拜慈霞為被繼承人拜珮嵐之第三順位繼承人,而被繼承人於108年2月21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惟其並未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蓋印鑑章及提出印鑑證明書,雖聲請人之子 藍永強 、藍永傑稱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聲請人藍拜慈霞為監護宣告,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7月5日北院 忠家靜 10
8年度監宣字第365號函附卷可稽,然聲請人復於尚未經法院裁定宣告前之同年11月12日死亡,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藍拜慈霞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是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