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擄人勒贖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刑貳拾年。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蕭錦鍾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預│有八││台││臺│││同│同│││備│期月││中│少0│中│少││││││盜│徒│6│地│連5│高│上9│5│││5││匪│刑││檢│偵2│分│訴4││上│上││││││││院││││││├──┼──┼────┼──┼─────┼─┼───┼────┼─┼───┼────┤│擄│有十│││││││最││││人│期五│││1││上││高│台4│││勒│徒年│1│〞│偵4│〞│重0│6│法│9│9││贖│刑│││4││更1││院│上5│││││││3││㈡│││5││├──┼──┼────┼──┼─────┼─┼───┼────┼─┼───┼────┤│盜│有十││││││││││││期年││││││││││││徒│26│〞│〞│〞│〞│〞│〞│〞│9││匪│刑││││││││││││││││││││││└──┴──┴────┴──┴─────┴─┴───┴────┴─┴───┴────┘
受刑人甲○○現在台中監獄執行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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