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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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四二號A
原告 錢道實業 有設台北縣三重市○○街○○號二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 懷藝 電子股兼代表人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七九三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徐宏志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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