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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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98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6年10月6日下午6時22分許,頭戴隨手於路旁撿拾之機車安全帽,至位於基隆市○○區○○路○○號之「OK便利超商」,乘時值強烈颱風 柯瑞莎 風雨肆虐基隆市之際,且超商內無其他顧客之機會,以客觀上得為兇器之機車大鎖脅迫超商店員乙○○打開櫃台內之收銀機,乙○○僅稍加猶豫,被告竟以左手掐住乙○○之後頸部,而以此強暴、脅迫手段至使乙○○不能抗拒後,而強盜店內收銀機內財物新臺幣(下同)3,600元,得手後從容逃逸,並將安全帽及機車大鎖等犯罪工具隨手海拋在基隆港內,所得現金則供己吃喝花費。嗣警方據報後依監視錄影機所側錄之嫌疑人身影,查悉被告涉嫌,而於同年月9日上午9時5分許,在基隆市○○路○○巷○號2樓之「同安旅社」201室逮捕被告到案,並扣得剩餘贓款1,400元及作案時所穿著之T恤1件,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之加重強盜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丙○○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97年2月16日死亡,此有長庚紀念醫院基隆本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1紙、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培麗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珍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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