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追加理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46號聲請人 曾智忠
蔡京京 上列聲請人等因誣告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508號),聲請追加理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曾智忠、蔡京京因誣告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請追加上訴理由,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洪于智法官劉興浪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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