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9號上訴人 陳治廷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被上訴人 邱子龍 被上訴人 游秀月 本院民國106年10月24日裁定誤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01,884元,命上訴人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3,215元,然經查明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08,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