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簡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終止收養聲請再審聲請選任律師為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簡聲字第三三號聲請人李○甲上列聲請人因與李○乙等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簡抗字第二○四號),聲請再審,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就聲請選任律師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就本院一○五年度台簡抗字第二○四號裁定聲請再審,並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後,已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自行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有民事委任狀在卷可稽,其聲請選任律師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林恩山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