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79號
原 告 李清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蔣海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萬6,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