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旻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聲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